组织开展大气2号专项执法行动(“活性炭”专项执法行动),有力打击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废气直排偷排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检查企业461家,发现生态环境问题926个。
其中,涉嫌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04个,涉及企业175家,立案查处率38%。为进一步巩固行动效果,扩大震慑效应,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汇总第一批10个活性炭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
2021年3月26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小型工业园区专项检查中发现,南京汪洋制泵有限公司建有喷漆房一座,配套建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一套。
经查,该废气处理设施最近一次更换活性炭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活性炭填充量为12.5公斤,填充明显不足。
经核实,环评文件要求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填充量为50公斤,企业在2020年底更换活性炭时,未按环评要求填充,导致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通过,2021年6月9日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4万元。
2021年3月16日,无锡市惠山生态环境局信访调处发现,无锡市洛社镇蔡胜塑料加工场南车间4条塑料挤出造粒线均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开启,但设施内未安装活性炭,该加工场的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经该局案审会讨论通过,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同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负责废气处理设施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2021年5月31日,常州市生态环境局接信访问题交办,对常州市帝壕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钢琴椅项目的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调漆、喷漆、晾干等工艺废气,配套建有“水帘+活性炭+光催化氧化”废弃净化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上述项目喷漆工段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帘、光催化氧化设施正在运行,但活性炭箱内未有活性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涉嫌不正常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4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同时对涉案设施设备做了查封,于2021年7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10万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2020年10月28日,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苏州市相城区苏州金美塑料有限公司进行夜间突击执法检查,查实该公司两套活性炭吸附装置炭箱中,活性炭颗粒均仅装填至炭箱三分之一高度处,部分熔融挤出VOCs废气未经活性炭有效吸附处理即通过排气筒排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罚款人民币4万元。
2021年3月19日,镇江市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废气治理活性炭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镇江威特药业有限公司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对该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企业无活性炭更换记录,结合台账分析,该企业活性炭未及时更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局领导审批,于2021年3月29日进行立案,并处以罚款3万元。
2021年3月3日,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丹阳市平云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单位VOCs治理设施未开启,喷淋塔未进行水喷淋,活性炭箱内的活性炭表面积漆严重,同时,该单位未能提供活性炭更换记录及活性炭质量合格相关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经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讨论通过,2021年4月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并处以罚款3万元。
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涉嫌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因子案
2021年4月13日,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泰州市铸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废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该公司脱蜡工序正常运行而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未开启。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经案审会讨论,2021年5月31日下达处罚告知书,2021年7月5日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20万元。
2021年5月21日,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海中洲船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未完全密闭且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即移动式VOCs收集处理装置。
2021年7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5日,盐城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盐城市富豪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发现活性炭箱内过滤棉破损,蜂窝状活性炭块填充量不足;2个面漆房和1个修色房正在喷漆和修色作业,执法人员对处理喷漆废气的活性炭箱进行开箱检查,发现活性炭箱内过滤棉损坏,蜂窝状活性炭块多处成粉末状,部分活性炭填充位活性炭块缺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责令立即改正底漆房、面漆房、修色房作业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并处罚款2.88万元。
经南通市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0年12月7日、12月16日现场检查及查阅如东伟南铸造厂危险废物台帐资料,发现该单位自2017年配建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后,仅在2020年10月30日更换过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一次,共计21公斤,未按照环保要求保证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健身器材项目有挥发性废气生产时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