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竹炭能否作为食物质料或增加物质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595号)收悉。经研讨,现回复如下:
竹炭未列入《食物增加剂运用卫生标准》(GB2760)。因为来文未供给竹炭的出产的根本工艺、质量标准等详细资料,难以断定是否归于一般食物质料,也难以确定该质料是否为植物炭黑或植物活性炭。《食物增加剂运用卫生标准》规则植物炭黑可作为着色剂用于糖块、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糕点、饼干出产加工;植物活性炭可作为食物制造业用加工助剂运用,但应在制成终究产品前除掉。无论是植物炭黑仍是植物活性炭,均不能用于茶叶出产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