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2023年7月18日消息,2023年,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商品煤等11种工业产品开展了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结果如下:
本次对电工及材料、机械及安防、农业生产资料、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等4类11种工业产品开展了质量监督抽查,共抽查361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708批次产品,其中生产领域175批次、线批次。检验测试发现不合格产品27批次,不合格发现率为3.8%,其中生产领域9批次、线批次,不合格发现率分别为5.1%、3.4%。
(一)电工及材料。抽查商品煤1种20批次产品,检验测试发现不合格产品5批次,不合格发现率为25%。
1.商品煤。抽查18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20批次商品煤,根据《湖北省商品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点对灰分、硫分、磷、氯、汞、挥发分、全硫等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测试发现5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5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挥发分、全硫。
(二)机械及安防。抽查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非医用口罩等4种210批次产品,检验测试发现8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3.8%。
2.车用汽油。抽查48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72批次车车用汽油,根据《湖北省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点对研究法辛烷值、铅含量、密度(20℃)、蒸气压、硫含量、硫醇(博士试验)、铜片腐蚀(50℃,3h)、水溶性酸及碱、机械杂质及水分、甲醇含量/乙醇含量、氧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有机含氧化合物等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测试发现2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氧含量、甲醇含量、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等。
3、车用柴油。抽查58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58批次车车用柴油,根据《湖北省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点对硫含量、10%蒸余物残炭、灰分、铜片腐蚀(50℃,3h)、水含量、运动黏度、冷滤点、闪点、十六烷指数、馏程、密度(20℃)等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测试发现1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1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硫含量、运动黏度(20℃)、闪点(闭口)、十六烷指数等。
4.车用尿素。抽查19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30批次车用尿素,根据《湖北省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点对尿素含量、密度(20℃)、折光率、缩二脲、醛类、碱度、铜、钾、钠、钙、镁等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测试发现3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3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钠、钙、镁、尿素含量、密度(20℃)、折光率、醛类等。
5.非医用口罩。抽查30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50批次非医用口罩,根据《湖北省非医用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点对防护效果、过滤效率、呼吸阻力、吸气阻力、呼气阻力、通气阻力、呼气阀气密性、压力差、头带、口罩带及口罩带与口罩体的连接处断裂强力、颗粒物过滤效率等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测试发现2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颗粒物过滤效率、过滤效率。
(三)农业生产资料。抽查复肥、磷肥、氮肥、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农用薄膜等6种428批次产品,检验测试发现1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发现率为3.3%。
6.复合肥。抽查171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347批次的复合肥料,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27家经营主体生产的92批次复合肥料,流通领域共抽查了144家经营主体销售的255批次复合肥料。根据《湖北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点对总氮含量、有效磷含量、钾含量、总养分、氯离子、粒度、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缩二脲、包装标识等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测试发现7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涉及生产领域3批次,流通领域4批次),不合格项目为产品标识标签、钾含量、总养分、氯离子、总氮含量等。
7.磷肥。抽查16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19批次的磷肥,其中生产领域共抽查了10家经营主体生产的13批次磷肥,流通领域共抽查了6家经营主体销售的6批次磷肥。根据《湖北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点对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硫(以S计)的质量分数、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游离水的质量分数、三氯乙醛的质量分数、铅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Pb计)、镉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d计)、砷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As计)、铬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Cr计)、汞及其化合物的质量分数(以Hg计)、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的质量分数、包装标识等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测试发现3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生产领域1批次,流通领域2批次),不合格项目为水溶性磷(以P₂O₅计)的质量分数、游离水的质量分数、包装标识。
8.氮肥。抽查33家经营主体销售的38批次的氮肥。根据《湖北省化肥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点对总氮的质量分数、缩二脲的质量分数、粒度、包装标识等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检验测试发现4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总氮的质量分数、包装标识。
9.其他肥料。抽查4家经营主体生产的4批次磷酸一铵、磷酸二铵,根据《湖北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点对总氮(N)的质量分数、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总养分(N+P2O5)的质量分数、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粒度、包装标识等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10.农用薄膜。抽查13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20批次的农用薄膜,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3家经营主体生产的6批次农用薄膜,流通领域共抽查了10家经营主体销售的14批次农用薄膜。根据《湖北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点对拉伸强度(纵、横向)、断裂标称应变(纵、横向)、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拉伸负荷(纵、横向)等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四)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抽查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等1种50批次产品,检测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11.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抽查25家经营主体生产或销售的50批次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根据《湖北省食品接触用塑料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点对感官要求、总迁移量、高锰酸钾消耗量、重金属(以Pb计)、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PET材质)、负重性能等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检测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一)强化抽查结果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处理情况要及时录入“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报送省局;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经营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45号令)要求,将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
(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将本辖区内抽查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经营主体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质量技术帮扶。组织有关行业组织和技术机构,帮助各经营主体深入查找原因,重点突出燃气具、移动电源、消防器材等产品合格率较低的生产经营主体,帮助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方案,促进行业质量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