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任丘市某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烘干工序正在生产,现场有2台正在使用,其配套的活性炭吸收处理设备台未启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3月27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任丘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任丘市某公司做检查,现场检查时,1台挤出机正在生产,其配套的活性炭吸附治理设施未开启,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两家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时,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采取收集处理未能有效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进行处罚,分别处以4.16万元罚款。
活性炭吸附技术因是有前期投资小,设备安装便捷,运行灵活等优势,在工业有机废气处理领域得到普遍应用。在夏季,臭氧已成为导致我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素,活性炭吸附装置在臭氧防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从以上行政处罚条件可以总结出:
1、执法检查过程中不能被“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蒙蔽双眼,应对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开箱查验”,并结合环评等要求认定违法行为。
2、结合活性炭吸附原理,执法检查中发现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填充松散,有大量空隙,不能够实现废气吸附处理的功能,可在现场及时固定证据,判断废气处理设施是不是真的存在未正常运行的情况。
3、进一步丰富执法手段,在人工勘察的基础上,结合便携式气体检测仪、走航车等科技技术方法,及时、精准定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高执法效能。